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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6/3/31 9:41:58      点击:

 关于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及其《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6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申报企业先在网上填报再提交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30日-4月25日。申报企业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进入大类“服务业资金”中找到本项目 ,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因本项目系首次上线(原申报系统已停用),申报企业需重新注册(如已有市经贸信息委资金申报系统帐号的用户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填报前请先仔细阅读操作指南。
    申报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愈期未申报资助材料的,将取消资助资格。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25日-4月29日。申报企业需待网上填报资料状态变成“待审核”后方可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纸质材料时将同步进行专项审计。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由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2.《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换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地税和国税);
     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缴交2015年12月员工社会保险费的专用收据或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改制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为上市主体、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写页码(可手写),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除《IPO招股说明书》外,所以材料均要求上传电子文件(PDF格式,不接受压缩格式)至申报系统,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方向正确、清晰可辨。
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六、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署长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署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