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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标准与应用处 2017/9/19 10:00:20      点击:

粤经信标准〔2017〕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经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7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现予下达: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附件1、4)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6),并凭责任承诺书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请款手续。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本部门的项目责任承诺书,盖章确认后于10月13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处室。

  (二)财政资金仅用于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差旅、会务、薪酬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中列支;联合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只能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规范使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承诺书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

  (三)各项目推荐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定期跟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建设实施,及时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项目进度情况表汇总(附件7)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