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审(以下简称“机构资质等级评审”)的等级条件、评审组织、资质等级申报、资质等级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进行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评审。
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3.1 等级划分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为AAA、AA、A三级。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如表1所示。
表1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条件
等级
AAA 级
AA 级
A 级
守法经营
遵章守法,照章纳税,营业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登记许可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
经营年限
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服务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服务二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服务一年以上,有完整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注册资金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
年营业额
最高年营业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最高年营业额不低于 500 万元。
最高年营业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工作场所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培训机构总面积
不少于 400 平方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培训机构总
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培训机构总
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表1(续)
技术力量
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工作的经历, 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 同时拥有管理咨询行业高级职称或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 5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三项咨询或培训业务。
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同时拥有管理咨询行业高级职称或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 3 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
询或培训业务。
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同时拥有管理咨询行业高级职称或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 1 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一项咨
业务水平
具有企业管理咨询或培训行业的技术专长,具有与国外咨询或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成果具有较高水平。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 3 家跨国公司、10 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 3 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提供咨询项目满意度调查
表 a)。
具有相当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
8 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 1 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提供咨询项目满意度调查表 a)。
在岗的主要咨询和培训服务人员有良好的咨询和培训资历,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 质量良好。近一年内咨询和培训过 3 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提供咨询项目满意度调查表 a)。
信息资料
建立企业知识管理系统。
建立企业客户管理系统。
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
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图1 咨询项目满意度调查表的内容和形式参见附录 B。
4.1 评审机构
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评定。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监督全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评审工作能力的单位作为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审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评审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a) 制定资质等级评审实施细则;
b) 制定资质等级证书;
c) 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报和资质等级评审等日常工作。
申报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报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与备案。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由评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统一制定的资质证书和铭牌。
5.1 申报表
申报单位应填写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和形式见附录A)。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申报表;
b) 咨询和培训业绩文件:
1)近两年内承担过咨询和培训业务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文本(复印件);
2)近两年内已完成的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或用户验收意见(复印件);
3)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材料(复印件)。
c)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 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复印件);
f) 单位自述材料,内容包括:咨询和培训服务的业绩、技术力量、水平、涉外或国际合作情况, 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情况,以及能说明本单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公信度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相关内容材料(不超过 5000 字)。
5.3.1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 5.1 与 5.2 的规定,若提交的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全, 则一概不予受理。
5.3.2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企业及当事人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予以说明。
5.3.3 资质等级评审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若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应对后果负责。评审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实地和用户调查,出具调查结果报告。
5.3.4 评审机构对受理后的资质等级申报单位进行统一的核实评审。
5.3.5 参与资质等级评审的人员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6.1 年检
评审机构每年对取得资质等级单位(按照申报等级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资质等级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获证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申请,经评审机构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可延长三年。
如单位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质等级到期自动失效。
已取得A级、AA级资质等级的单位在取得现有资质满一年后,认为符合更高级资质条件的,可向评审机构提出AA级或AAA级的资质申报。经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向单位颁布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如评审不通过,其现有资质依旧有效。
已取得AAA级、AA级资质等级的单位在取得现有资质满一年后,根据年检结果,如评审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给予降级,待条件符合后再议通过。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要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向评审机构备案。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评审机构收回资质证书和铭牌:
a)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
b) 咨询和培训业务终止;
c)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取得资质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评审机构撤销其资质等级,追缴其资质证书和铭牌, 并向社会公布:
a)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者;
b)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铭牌者;
c)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规者;
d) 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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