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丨建筑企业风险控制系列课程二——工期防控
10月21日晚,我会与工程咨询分会邀请林永泉律师进行小鹅通现场直播,讲授建筑企业风险控制系列课程二——工期防控。
林永泉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分享了诸多工程案件和法律知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的工期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本次直播中,林律师主要以合同订立前工期应注意事项、开工日期应注意事项、竣工日期应注意事项、工期顺延应注意事项、工期实务应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线上授课。
一
合同订立前工期应注意事项
裁判规则:
1、工期明显低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最低工期,合同 被确认无效。
2、故对该承包方应按鉴定确定的合理工期作为其施工工期。
3、经鉴定合理工期有上限和下限,应以鉴定确定的最低工期作为承包方施工的合理工期。
林律师提示遇到工期的实务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现象。
2、判断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应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要求。
3、对合理工期的天数有争议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二
林律师分析到,在实践中,承包方经常遇到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的问题。
而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有争议的:
(一)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三
林律师分析到,在实践中,承包方经常遇到关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责任问题。比如,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但承包方没有如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晚了一年半。发包方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其追究的违约责任款项比承包方所追讨的工程尾还多,导致承包方不敢追究工程尾款。
根据建工司解(一)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条规定是为了制约实践中发包人采取的以拖延验收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目的的行为
四
实践中,不少建筑企业朋友,容易混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的概念。在此次法律交流中,林律师也对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做了分析。
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而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而且要根据造成工期延误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的关系简单来说,工期顺延以发生工期延误为前提,以发生工期可以延误的情形为必要条件。但是,工期延误不一定导致工期顺延。
五
工期风险是建筑企业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实践中,因为合同约定的工期太紧、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因素较多,很多工程都很难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
在很多建筑企业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一般比较容易提起工期违约的反诉,要求建筑企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感谢林律师的课程分享,工期防控系列课程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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